油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解读

  当前政策收紧,全国各地对油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把控是越来越严,特别是涉及成品油,例如柴油、汽油、煤油的,由于非常容易出事故,国家能控制就控制,很难获批,那么成品油经营许可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你知道吗?
 
  对油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无成品油批准证书经营成品油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违反成品油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不再符合油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条件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0条、45条规定,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作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油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解读(图1)
 
  (三)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删除了《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0条第4项规定,即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作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也即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主管部门不能依据申请或职权撤销经营许可,只能按照年检程序通知整改。
 
  (四)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许可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作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五)虚假申请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的的以及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六)不正当使用许可证书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任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七)其他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整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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